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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年
4
月
6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土地、建设、水利、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国家或省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全省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跨地区的重大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省计划主管部门;
(三)省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需申请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预备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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