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执法动态 >>> 阅读正文

关于核准“吉星公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复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2-1-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限时公开  责任部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
 行政行为: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结案情况:
宜春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核准“吉星公寓”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建设“吉星公寓”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名称:“吉星公寓”房地产开发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卢洲路东侧,丽景滨江小区对面。
三、项目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859平方米,主要建设1栋6层普通住宅楼,总建筑面积3727平方米。吉星公寓项目所有规划建设指标严格按规划核定指标执行。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463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