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国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要求对宜春市国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进行扩建项目备案的请示》收悉。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对该项目予以备案:
一、同意宜春市国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项目备案,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
二、项目法人:宜春市国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连华。
三、项目拟建地点:宜春市文体路351号。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布设直营分公司10个,收购站25个,加盟店50个,购置收购车10辆及各类回收设备。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六、项目要严格按照环保、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的要求进行建设。
七、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而需继续建设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要重新备案。
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力争尽早建成,发挥效益。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