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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秀峰米业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复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0-1-2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限时公开  责任部门:行政服务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
 行政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结案情况:
宜市发改行政字[2010]1号
 
 
宜春市袁州区秀峰米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综合楼的立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司开发秀峰米业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名称:秀峰米业综合楼;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选址于宜春市杨山路东侧段,详细地点以规划部门意见为准。
三、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4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主要建设1幢综合办公大楼,配套建设供水、供电、消防、绿化、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容积率≤2.29,建筑密度≤36%,绿化率≥30%。项目所有规划指标严格按宜市规办抄字【2009】102号执行。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80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本项目必须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项目要严格按照环保、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的要求进行建设。
八、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本核准文件是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接此批复后,请抓紧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下步各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动工建设,发挥投资效益。
 
 
 
 
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秀峰米业综合楼    核准     批复              
 送:市规划局、国土局、 消防支队、房管局、环保局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7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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