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呈送2008年上高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上发改农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 (详见附表1)。
二、同意后续产业发展作业设计和补植补造作业设计(代实施方案)。
三、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抓紧项目实施。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是项目实施、稽查、审计、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四、按照《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工程管理和资金管理。国家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和其它费用。国家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退耕还林村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