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明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扶贫办: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扶贫办《关于下达2009年度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赣发改农经字[2009]1732号)已抄送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请各地严格执行。现将我市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各地要按照省下发的《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小水电项目一律按程序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审批,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或设计组织施工和进行验收。
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的具体施工方案,重点要明确建设内容、工程预算及管理措施,具体要求为:
1、基本口粮田建设。安排中央专项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由水利技术人员编制单个项目的初步设计(代实施方案)。20万元以下的项目集中编制实施方案,但也要列出每个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预算、工程结构和工程示意图。
2、农村能源中的节柴灶、太阳能项目,生态移民项目,要落实到农户,列出农户名单。
3、后续产业中林业项目及农村能源中的薪炭林项目,按照林业部要求,都要编制项目作业设计书。为简化程序,将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书两道程序合并,采用项目作业设计书代实施方案。
4、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按照省农业厅“阳光工程”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为促进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各有关县(市、区)和明月山管理局均从就业技能培训计划中切出一半指标,专门用于安排妇女培训,由妇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妇联编制。
二、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按照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08]191号)和省下发的《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赣发改农经字[2009]407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规范支付手续,中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和其他费用。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国家六部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文件要求,根据累计退耕还林面积,按每年每亩0.5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类建设项目要以人为本,把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广大农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要建立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归档整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地必须规范档案管理,按照户有卡、村有帐、乡有册、县有档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档案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同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统计工作,及时填报半年和全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表(详见附表2),并对每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上半年情况数据于每年7月10日前上报,年度情况数据和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部门职责认真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初步设计),11月30日前,由县(市、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部门联合行文报送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
附件:1、2009年宜春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任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