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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浙赣友好医院新建住院大楼项目备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9-11-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限时公开  责任部门:行政服务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9号)。
 行政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结案情况:
宜市发改行政字[2009]23号
 
 
宜春浙赣友好医院:
你院报来《宜春浙赣友好医院拟建新住院大楼申请项目备案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新建住院大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名称:宜春浙赣友好医院新住院大楼;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选址于宜春浙赣友好医院院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400平方米,拟建1栋8层的住院大楼及相关附属设施,增设病床150张。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本项目必须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项目要严格按照环保、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的要求进行建设。
八、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
九、本备案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本备案文件是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接此批复后,请抓紧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下步各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动工建设,发挥投资效益。
 
 
 
 
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医疗    住院大楼    备案     批复                
 送: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消防支队、房管局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7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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