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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南建筑垃圾消纳场立项的批复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9-9-1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投资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

 行政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结案情况:
宜春市余土管理中心:
  报来宜余管字[2009]17号“关于城南建筑垃圾消纳场立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市政府宜府办抄字[2009]78号文精神及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经研究,同意城南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立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南建筑垃圾消纳场;
  二、建设选址:城南老工业园以南半边山地段。
  三、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消纳容量50万立方米,计划使用年限50年。
  四、总投资:工程建设总投资338万元;
  五、资金来源:自筹。
  六、项目单位法人代表:黄春林; 联系人:蔡鸿斌;联系电话:3588062。
  接此批复后,请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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