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企业 |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地区布局合理;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6、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等到有效保护;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申办材料: |
1、申报单位申请项目核准的报告;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相关附件:①项目申请单位的业主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根据需要提交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⑥房地产项目提交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土地挂牌竞买成交确认书;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工程建设招标事项申请核准表;⑧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证明;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根据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
| 办理程序: |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①无需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经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②需现场勘察、专家论证,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后,转相关科室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③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后,转相关科室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相关科室经办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 |
| 办理时限: |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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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发改委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336000 |
| 联系方式: |
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6701, |
| 监督电话: |
0795-3272741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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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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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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