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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4-2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发改委外经科
           
 事项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项。
 办理对象及 范围: 企业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符合江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申办材料:

1.项目核准申报文件;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书面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办理程序: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①无需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经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②需现场勘察、专家论证,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后,转外经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③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转外经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外经科经办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
 办理时限: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发改委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336000
 联系方式: 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6701,外经科联系电话0795-3269004
 监督电话: 0795-327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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