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 >>> 阅读正文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4-2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发改委外经科
           
 事项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项。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江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申办材料:
1、项目核准申报文件。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身份证明。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7、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9、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1、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办理程序: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①无需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经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②需现场勘察、专家论证,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后,转外经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③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后,转外经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外经科经办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
 办理时限: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发改委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336000
 联系方式: 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6701,外经科联系电话0795-3269004
 监督电话: 0795-3272741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