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项。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外商投资企业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江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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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1、项目核准申报文件。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身份证明。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7、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9、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1、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 办理程序: |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①无需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经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②需现场勘察、专家论证,且不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后,转外经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③涉及向上争资、争政策的项目,窗口受理后,转外经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外经科经办人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 |
| 办理时限: |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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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发改委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336000 |
| 联系方式: |
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6701,外经科联系电话0795-3269004 |
| 监督电话: |
0795-3272741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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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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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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