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
省发改委以赣发改外资字[2010]825号的“通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并规定我省设区市发改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暂仍按《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规定执行。省发改委的核准权限为:5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我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仍按宜市发改外经字 [2005] 18号文的“通知”执行。即:总投资(包括增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市属有关部门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按省确定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超过市发改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核准,或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县(市、区)和市属有关部门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市发改委转报省或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务院核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2010]82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字[2010]914号)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权限 通知
报送:省发改委、市政府、王庆副市长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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